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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2000年6月12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总则

一、人事教育局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科研方向、理论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院务会议精神,努力培养和确立“勤奋、扎实、创新”的工作作风,营造讲大局、讲奉献,团结向上,奋发有为,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良好局风。

二、人事教育局全体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人事教育局在院党组、院务会议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能部门的职责。局内各处(部门)及全体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整体意识,弘扬集体精神,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又要服从大局,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切实贯彻落实院党组、院务会的工作部署。

工作职责

四、人事教育局总的职责任务是,负责拟定全院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受院党组委托负责院机关各部门及院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局、处级干部的管理;负责全院职工的录用、调配、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劳保、离休退休、辞职。辞退、人事争议调解、出国政审、落实政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及人事信息系统的工作;负责全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总额、人员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管理和优秀科研人才的选拔;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指导人才交流及培训工作;负责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人事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人事教育局全面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七、人事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各处职责

八、人事教育局内设机构为: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于部三处、教育处、人才交流培训中心。

九、综合处主要负责全局综合性人事工作,协助局长搞好各处之问的工作协调,负责组织编制全局的综合计划、年报、年鉴工作,负责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局内人事工作;负责全局文件(合机要文件)、信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保管及文书处理,指导各处文书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负责文件的打印,草拟全局的工作计划、总结,负责编写《人事工作周报》;接待来访、处理群众来信;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协助局领导做好全局保密工作,以及安全保卫、防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干部一处主要负责协助院党组和局领导办理中管干部的任免呈报手续和收入申报;负责拟定全院所局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对所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了解,提出调整建议,办理任免手续及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备案等具体工作;对所局后备干部进行考察管理;负责办理院属各单位处室干部的任免审批和备案工作;对院属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京内外干部调入和院内干部交流,接收回国留学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应届毕业生报到手续;负责副研究员以上科研骨干、副局级以上干部和院直机关处级干部调出报批工作;办理院外单位借调我院干部报批工作;负责拟定我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院属各单位青年干部基层锻炼、干部挂职锻炼和干部职位轮换(轮岗)工作;负责院管干部、院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院直机关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对院属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院直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对院属各单位因公出国政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干部待遇等遗留问题的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处以上干部信息数据库;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一、干部二处主要负责我院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管理和职称改革工作;拟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章,组织实施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资格评审、职务聘任工作。负责院、所两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管理有关工作;对全院专业岗位设置、岗位职数、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宏观指导、管理;负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有关工作;负责国家、院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非教育系统择优资助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选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来华定居专家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专业技术干部信息数据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出站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二、干部三处主要负责院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申报和管理以及各所、局职能处(室)机构设立、撤销、合并的审批办理工作;负责核批院属各单位编制数,核定各类人员比例;负责编制、申报并下达全院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年度计划;负责统计、上报全院各类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职工工资统计等报表;负责全院工资制度改革及调资实施方案的有关测算工作、职工工资正常晋档、3%奖励。职务晋升人员、调入人员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核定。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兰卡”医疗照顾工作;负责办理全院在职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负责拟定应届毕业生需求计划、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办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干部家属“农转非”、身边无子女调京手续;负责审批、办理招工、招千手续;办理职工调出手续;负责工人培训和技术等级及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指导计划内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办理聘用干部审批手续;办理工龄审定;负责全院人事管理基础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审批办理局级、研究员级干部退休和职工辞职、辞退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教育处主要负责全院职工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及管理规定的拟定,组织职工岗位培训、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晋升职称考试的组织、报名、考试及免试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派出签约及有关档案数据库等工作;负责计算机局域网络的技术管理、维护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主要负责承办全院人才交流工作,建立人才交流信息网络,向院内外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并推荐人才;举办流动人员交流洽谈活动,承办人才招聘工作;负责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各种人事代理工作;承办我院流动人员转岗培训及其它各种职业培训;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择业提供服务;编辑《人才信息》刊物;开展与人才交流有关的活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会议制度

十五、局务会议:局务会议一般每两周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局长主持,正副局长、正副处长参加。
会议讨论研究下列重大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传达院党组、院务会的决定以及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3.讨论拟提请院党组、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工作安排。
5.讨论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及重要文件。
6.研究其它重要问题。

十六、局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决定全局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情况,决定局内人事工作事项,以及其它需要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问题。会议由局长主持,由正副局长、综合处长参加,可根据会议的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的通知、记录、整理纪要和催办决定事项等,由综合处处长负责。

十七、局长办公会专门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有关专门业务工作问题。局长或副局长召集有关处处长或有关人员参加。

十八、处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处长主持。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本处工作安排和工作中的问题以及领导交办的事项。

十九、全局干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院党组、院务会以及院领导的决定和指示精神;布置工作计划和总结全局工作等。

二十、全院人事工作会议:根据院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决定召开。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重要事项请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主持,院属各单位人事工作干部参加。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以及院党组、院务会议有关人事教育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部署任务,总结工作;讨论研究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等。

二十一、各种会议要注意精简,做好充分准备,讲求实效,解决问题。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人事教育局收发的文件,必须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处理。对不符合 行文规定的公文,除事属紧急、关系重大者外,综合处应及时与行文单位联系纠正,或退回重办。

二十三、要遵循文件送批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人事教育局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二十四、在文件审批处理过程中,要迅速、及时、准确,不得无故推接、拖拉、积压。

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五、涉及全院性的工作计划、总结、改革方案、干部任免、人事工作的重要决定以及会议的召开等,要及时向院党组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六、院领导交办的事项,要立即办理,一般事项要在三天内报告处理结果,较复杂的事项要在一周内报告处理结果或者汇报办理进展情况。

二十七、各处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工作计划完成情况,都要向局领导报告。领导交办的任务,三天内要有回音,遇到困难要及时汇报。凡是用局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牛、批复等,都要经过局领导的同意和批准。

二十八、承办工作人员对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完成领导交办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要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以防贻误工作,出现偏差。

二十九、请示报告的程序:
1.工作人员请示报告工作,应首先通过处领导,逐级请示报告。因处领导外出或暂不在岗,且事务紧急,可越级请示报告局领导。
2.各处负责人请示报告工作,应首先通过主管局领导,逐级请示报告。因主管局领导外出或暂不在岗,且事务紧急重大,可逐级越级请示报告局长以至有关院领导。
3.工作人员反映意见,原则上应通过所在处的领导或党的组织系统。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局领导反映。
4.局内工作人员个人提出工作调动事宜,应提前向处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处领导提出意见后报送局领导研究。

档案管理规定

三十、综合处负责全局文书档案工作,设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各处设专人兼管,在综合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十一、文书档案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我院制定的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立卷和提供利用工作。

} 三十二、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统一用院内的卷皮装订(每卷不超过100页,三孔一线,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立卷后于次年5月底前交综合处。组卷要求分类、分时间(要求每年组一卷,如收集内容多可组多卷,如收集大少也可历年合并)、分级别(上级、下级)。分问题、分机构排列。每年一季度进行前一年立卷归档工作。装订好的案卷,经过排列和编号以后,逐卷登入案卷目录(综合处、各处留存一份)以便查找
利用。

三十三、使用档案时应注意爱护,不得随便拆取,确需复制的文件,应经领导批准。

保密制度

三十四、保密工作在局保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并接受院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综合处处长、保密干部组成,主管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处处长对本处的保密工作负责。

三十五、全体干部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

三十六、人事工作文件、资料应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尚不能确定何种秘密时,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密级意见,报院保密委批准。

三十七、全体干部在人事工作、接待采访、私人会晤等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院内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确需提供的由保密领导小组审定;不得透露人事档案内容和尚未宣布的人事任免;不得在拟公开或内部发表的论文、著作、书刊中摘引国家秘密文件及资料。

三十八、对保护国家秘密安全,忠于职守,取得成绩做出贡献的,局内给予奖励或报请院保密委给予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理及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考勤制度

三十九、全体工作人员,应按照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保证全局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十、因故不能上班者,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工作人员请病、事假,一般应提前报告处负责人(临时看病或特殊情况除外),获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病假须有院医务室或合同医院证明。请事假两天以内,可由本处负责人准假;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上及处长请假一天以上,须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离京休假超过三天,或因公离京外出,均需主管局领导批准。职工休假须提前报告本处室负责人,并妥善安排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天数。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考勤以处室为单位进行,由处长或副处长进行考勤登记,综合处负责督促检查考勤情况。

四十二、对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旷工三天以下者,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伙补、坐班费、职务津贴,并要给以批评教育;超过三天扣发全月岗位津贴、伙补、坐班费、职务津贴,并责成当事人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十三、请事、病假三周以下者,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坐班费、伙补;三周以上者,扣发全部岗位津贴、坐班费、伙补;半年以上者,扣发全部岗位津贴、伙补、坐班费、职务津贴。

一九九七年七月制定
二○○○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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