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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社会保障处

薪酬与社会保障处

 

负责编制全院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年度计划;统计全院各类人员基本情况和工资总额;制定工资制度改革及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审定职工工资正常升级、奖励晋级、职务晋升和调入人员工资;审核各类人员津贴标准;中管干部工资管理;“兰卡”医疗管理;办理在职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组织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及年度考核;指导计划内临时工的管理;办理博导缓退、院管干部退休、职工因病退休及工龄审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人员统计报表

(一)全院年度人员统计报表

全院在职人员年度情况统计报表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在职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岗位情况统计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各单位年龄情况统计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专业人员年龄情况统计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专业人员学历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是在人事管理数据库每季度维护的基础上,通过编纂相关公式进行统计、校对后自动生成。在每年末形成统计报表报各级领导,每年初报送相关部门作为人事统计资料编入每年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年鉴》。

(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才统计报表

院人才统计报表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要求,对院人才情况进行年度综合统计并形成相关报表。由中组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制发报表,先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最终形成全国人才资源统计资料的统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基本情况表”、“事业单位特殊专业技术人才情况表”、“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增加、减少情况表”、“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参加培训情况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培训情况表”等。

全国人才统计报表每年末由中组部、人事部统一布置,各单位对年度人才情况根据报表要求进行统计后报送人事部。我院人才统计报表由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根据人事数据库进行统计,“培训情况”的相关数据由各单位提供,报送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审核,汇总后形成院人才统计报表报人事部。 

二、工资计划、统计、管理和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是国家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到所有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因此,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慎重、细致地做好工资工作。

(一)工资总额计划

我院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教育局每年向人事部提出。人事教育局根据院属各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年预计人员的调入、调出、离退休、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翘尾、掉尾工资、转正定级增资、津贴调整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资等,测算当年的工资总额并报人事部审批。人事部于当年六、七月份下达工资总额,在人事部未下达全年工资总额之前,人事教育局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先行下达当年一、二季度的临时工资总额,待人事部批准我院工资总额计划后,再向院属各单位下达全年工资总额。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进行操作,不得突破。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工资总额的,经人事教育局核查后予以追加。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总额使用的监督指导,并要严格执行人事部人计发[199017号《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工资统计

工资统计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院的收入、分配做定期统计有利于对职工收入状态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为制定人事管理政策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以及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根据人事部要求,每年要向人事部报送“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等统计表。院属各单位要在每年110日前将“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报送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各单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组通字[199210号)文件规定进行统计,要求所报数字真实、准确,并要注意审核表内、表间的数字逻辑关系,对出现特殊情况的要加以说明。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加盖公章并附以说明后报人事教育局,人事教育局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后报国家统计局及国家人事部。

(三)工资及津贴核定

工资审批的主要范围:正常调整工资标准;两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职称)变动;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核定;调入人员工资核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核定;工人技术等级变动;3%奖励晋档;专业人员津贴核定;考核评优人员的奖金审核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

1.调整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正常升级:根据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后的101起执行。凡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由各单位统一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年职工正常晋升工资审批表”和“工资变动情况审核备案表”到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核定审批。

3.职务(职称)变动工资审批:

干部的职务(职称)变动工资审批,是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晋升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相应调整职务工资的审批手续。院属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需经人事教育局职称与专家处审批(备案),并将晋升人员名单抄送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后,方可办理调整工资审批手续;管理人员晋升行政职务后,需经人事教育局任免与监督处审批(备案),并将晋升人员名单抄送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后,方可办理调整工资审批手续。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要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和“职工工资变动审核备案表”到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核定审批。两年考核期内,因职务(职称)晋升引起工资变动超级差超极差——是指职务晋升后增加的职务工资数额超过原职务正常升级工资档次所增加的工资数额。的人员,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职称)之时重新计算。

具体步骤:

(1)确定新职务(职称)后,任免与监督处或职称与专家处向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抄送“职务变动情况审核表”或“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备案表”;

(2)所在单位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和“职工工资变动审核备案表”,由原工资就近就高套进新职务(职称)工资级别档次,报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审批;

(3)“双肩挑”双肩挑人员——是指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主要涉及人员为研究所(中心)等单位的所领导,科研处、人事处和办公室的部分人员及院直机关的部分人员。人员的工资变动,原则上不允许专业、行政两条线交叉执行。

“双肩挑”人员原则上执行较高职务的职务工资,同时建立较低职务工资标准的档案工资并存入个人档案。

1.某一助研、处长,工资执行处级二档606元,后升副研,工资可调至副高一档643元。

2.某副研、副处长,两者相比副研工资高,执行副研工资,但应为该同志建立行政职务档案工资,入本人档案;后提正处,工资仍不能变动,但行政职务档案工资要在原有的基础做升级调整;本人再升副所长,可以就档案记载的处级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局级工资。

4.调入人员的工资核定与审批

新调入我院的人员一律按照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对其工资进行重新核定。如调入我院即明确职务(职称)的,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调入干部、工人评定工资审核表”和填写“职工工资变动审批表”到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核定审批;调入人员未认定职务(职称)的,先执行待定工资;由事业单位调入的一般按原职务工资执行,由机关和企业调入的,可比照我院同资历同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套算工资。在具体操作中不能简单的以调出单位工资介绍信为依据,还要认真查阅本人档案,搞清其资历、学历、职务变动及调出单位的考核等情况后再套算工资,并填写“新调入人员工资待定表”报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审批。

5.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审批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实行三个月的初期工资,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研究生、本科生、大中专生见习期、初期工资审批表”。

定级工资:博士定级为中级三档(行政为科级四档),硕士定级为初级四档(行政为科员四档),双学士定级为初级三档(行政为科员三档),本科定初级二档(行政为科员二档)。

6.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审批

调入我院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国发[199519号文件重新核定,未定职的填写“新调入人员工资待定表”,已定职的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年度调入干部、工人评定工资审批表”到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核定、审批。核定军转干部工资的计算公式是:(军队职务工资×80%的数额套入国家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70%套入事业工资。

公式分解说明:

1)军队职务工资×80%

2)查清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学历、学位、历次职务级别变动的时间及工资调整情况;

3)以本人的历次职务变动情况模拟国家机关同资历同职务机关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数额;

4)用步骤第“(1)”得出的数额与步骤第“(3)”求出的职务工资相比较,在高于四档之内确定职务工资,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5)(用步骤第 “(4)”确定的职务工资+步骤第“(3)”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70%

6)用步骤第“(5)”得出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我院相应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7.工人提高技术等级工资审批

工人通过培训、考核,取得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规定的岗位技术等级后,可分别执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工资标准。在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新取得的较高技术等级调整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由原技术等级工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新的较高技术工资数额的档次,由取得证书的下个月起兑现新技术等级工资,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审批表”报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审批。

8.奖励工资3%晋档审批

3%奖励工资晋档是对在职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奖励机制(不可连续享受,10年内不得超过两次)。每年3%指标是根据院属各单位年底实有人数的比例结合本单位上一年指标使用情况综合测算的,每年由人事教育局向院属各单位下达指标,评定工作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各单位提出人选并填写“××年工资变动情况审核备案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做文书档案备查)报送人事教育局审批,次年1月份兑现奖励晋档工资。

9.专业人员津贴审定

根据[2004]社科人字1号文件规定,审定院属各单位专业人员津贴。

审定备案程序:

(1)下发关于专业人员津贴改革方案通知;

(2)根据通知要求各研究所(研究中心)上报正高级人员名单并到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核定;

(3)核定正高人员名单后,统一下达各研究所(研究中心)档和一档名额;

(4)各研究所(研究中心)根据规定上报正高级档和一档人选;

(5)人事教育局整理汇总后提交院党组会讨论,决定享受正高级档和一档人员;

(6)各研究所(研究中心)按照规定评选出本单位其他职级档次专业人员,连同正高档及一档人员造册报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备案。

10.考核评优人员奖金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

院属各单位要将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情况造册报薪酬与社会保障处。评优奖金发放公式:奖励金额=(职务工资+津贴+未冲销)×12×10%;连续两年评优奖励金额=(职务工资+津贴+未冲销)×12×20%;连续三年评优奖励金额=职务工资+津贴+未冲销)×12×30%

年终一次性奖金,经过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的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未冲销),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干部“兰卡”医疗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卫健字[1989]第2号)和《关于执行卫健字[19892号文的几点说明》(卫健局[1990]第1号)文件规定,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为我院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办理“兰卡”。

(一)享受条件

1.担任正副所(局)长及以上职务且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仅享受司局级待遇的,一般不能享受“兰卡”医疗待遇(老行政十四级以上的除外)。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满50周岁的高级专家(根据卫健发[1999]第14号:事业单位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当前只办理到1993年底以前)。

3.经人事部批准的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办理程序

1.需要各单位准备的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人民币10元(兰卡工本费)。

2.理“兰卡”的初审程序,对符合办理“兰卡”的人员由薪酬与社会保障处统一汇总并打印相关表格报送卫生部保健局审批,然后将保健局的审批文件送交北京市保处办理备案手续,最后到规定的合同医院办理“兰卡”证件。

3.补办“兰卡”医疗证程序,需将“兰卡”遗失的书面说明、一寸照片1张、人民币10元(兰卡工本费)报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经核实无误后统一到卫生部保健局补办。

4.正部长级的医疗待遇由保健局保健处(单列)统一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寸照片1张、人民币15元(医疗证工本费)、本人家庭地址、电话和联系人以及正部长级任命书复印件,由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核实后,到保健局保健处办理。 

四、干部退休审批及退休费计算

人事教育局负责全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副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的退休审批手续。退休条件及退休年龄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即办完退休手续,次月执行退休费。

(一)审批程序

对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填报“退休、退职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提前一个月报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报表须经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人事教育局批复后,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执行退休费。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处级以下行政人员退休,由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二)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1.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满周年计算,下同)。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50%计发。

2.提高退休费的范围及比例,退休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1985]社科人字112号文件的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比例标准:研究员可提高10%,从事科研满30年以上的可提高15%;副研究员可提高5%,从事科研满20年以上的可提高10%;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可提高10%,院级劳模可提高5%;评为优秀管理人员,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工作满30年的提高5%,工作满35年的提高10%;因以上原因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均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数额。

3.未冲销补贴全额计发。

4.按社科[1993]人字51号文件规定,给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相应增加生活费,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暂缓办理离退休的有关规定

1.各研究所(研究中心)的博士生导师在人事教育局规定名额内可适当延缓退休年龄,社科[2002]人字9号文规定: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在院规定的名额内可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岁,需经所长办公会提名,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所党委会审定,报人事局备案。本规定适用于院30个研究所及2个研究中心。(指标略)

2.根据社科[2001]人字80号文件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条例》的规定,院学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在3年任期中可不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特殊困难补助

(一)办理程序

我院每年的特殊困难补助工作,是分别在春节和“七一”分两次集中办理的,各财政补贴单位要在春节和“七一”前30天填报“困难补助申请表”报薪酬与社会保障处。薪酬与社会保障处将报来的困难补助材料汇总初审后,报主管局领导及院福利小组审批。并在节前发放困难补助金。

(二)条件和要求

1.我院的特殊困难补助的原则是:在职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因突发性事件而住院、死亡造成的生活困难,救急性给予一次性补助,职工配偶下岗失业的可补助一次。

2.同一个原因原则上不能连续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3.不予特殊性困难补助的包括:子女上学交赞助费、被偷盗或钱物丢失、非直系亲属生病或死亡、因收入低生活困难。

4.填报“困难补助申请表”要注意如实填写表内要求各项,尤其职务栏不能空(要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工人)。

5.有关申请补助的理由,涉及到亲属的,要在直系亲属栏里反映出来;如是父母去世,要反映出是否有工作,是否在京;如是生病住院,要反映住院的时间年月,病症部位、程度及治疗情况。 

六、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的特点,组织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已成为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每年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的布置,分期、分批地开展这项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条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名表”和“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申请表”报人事教育局薪酬与社会保障处,统一汇总后进行报名,由国家工考委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工考委统一颁发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获取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

(二)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由工考委统一安排时间,条件和程序参见人事教育局每年转发的国家工考委的相关文件。

(三)组织工人参加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

报名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工考委统一组织的工人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技术等级考核、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每年的培训及考试事项由工考委统一制定,与报考技术等级考核、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同时进行。(上述具体操作根据国家工考委每年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计划内临时工指标的使用

院属各单位使用人事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指标,其工资纳入全院职工工资总额,在使用和管理上要严格把关,总数要控制在编制的3%以内。各单位在使用临时工时应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八、办理职工工作证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将本单位新进人员的照片(1寸免冠照片1)和编好证号的工作证送到薪酬与社会保障处进行办理;工作证遗失补办应交工作证工本费15元。 

九、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工资政策

1.《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

3.《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

()干部“兰卡”医疗

1.《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司局长级干部及高级知识分子医疗照顾的补充规定》(卫健字[1989]第2号)

2.《关于执行卫健字[19892号文的几点说明》(卫健局[1990]第1号)

()退休与暂缓退休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3.《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4.《中国社会科学院职工退休暂行办法》([1985]社科人字112号)

5.《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

6.《关于我院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通知》(社科[2001]人字80号)

7.《关于我院高级专家离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社科[2002]人字9号)

8.《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离休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6号)

9.《批转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7号)

10.《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68号)

()有关人员返聘

1.《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高级专业人员返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社科人字63号)

2.《关于印发〈关于我院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待遇的暂行规定〉及〈关于我院计划内临时工工资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社科[1996]人字95号)

()离退休人员待遇

1.《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组通字[199217号)

2.《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531号)

3.《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完全自理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6号)

4.《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完全自理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529号)

5.《关于对1949101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中组发[200213号)

()抚恤金

1.《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

()工龄计算

1.《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

2.《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

()职工保险

1.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46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2.《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914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220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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