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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与监督处

干部任免与监督处

 

负责组织对所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提出调整建议,办理任免手续;对所局级后备干部进行考察和管理;办理所(局)长助理、处级以下干部,研究室正、副主任的审批和备案;配合中央考察组来院进行干部考察工作;全国人大、政协换届及中管干部的有关工作;对院属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拟定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青年干部基层锻炼、干部挂职锻炼、干部援藏和干部交流工作;因公出国()审查、因私出国()审批及备案;院管干部、院直机关部分干部、院属各单位人事干部的档案管理,并对院属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优秀管理人员评选;干部奖惩的审批、备案;干部待遇等遗留问题的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积极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我院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条件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各单位领导和人事干部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坚持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要严格对干部职级、待遇及领导干部职数的管理,不得突破规定自行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不得擅自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随意自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征求人事教育局的意见。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选拔任用条件

1.处级干部

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要具备《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同时,结合我院实际,从专业人员中选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任正处级领导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任副处级领导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没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后再行任职。

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按照中组部《关于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干办字20022)执行,“担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其中,任职年限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行政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社科人字95号),对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职位设置、职数核定及审批程序等做了规定。其中任职条件与中组部文件不一致的,以中组部有关规定为准。

2.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研究室等业务部(室)正、副主任的聘任条件,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研究所职能机构和研究室管理的暂行规定》([1993]社科人字49号)文件执行。

3.科级以下干部

科级以下干部的聘任、解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23)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从外单位调入的干部,拟聘任原职级职务的,应经过3个月以上的试用期;拟晋升职务的,应工作满1年后,方可晋升职务。

(三)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各单位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范围: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研究室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能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及本部门全体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全体人员参加。

2.干部考察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与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相同。考察结果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人事部门将干部考察情况向党委汇报。

3.讨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聘任、解聘)决定,或决定提出任免(聘任、解聘)意见,报人事教育局审批或备案。

4.任前公示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报送人事教育局审批或备案前,应当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2003]社科党组字15号)进行公示。

5.审批及备案

(1)研究所等设立党委(不含机关党委)的单位,领导助理、正处级领导干部、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报人事教育局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含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决定,报人事教育局备案,备案同意后方可宣布并办理任免职手续。

研究室等业务部()正、副主任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聘任、解聘,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决定,报人事教育局备案,备案同意后方可宣布并办理聘任、解聘手续。

(2)院直机关及没有设立党委的院属单位,领导助理、处级干部和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报人事教育局审批或备案。

(3)试点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社科[2001]人字74)文件执行。

(四)报文要求

1.“请示”及“备案报告”的标题

由人事教育局审批的干部报“请示”。请示的标题为“关于×××任免职的请示”等;由各单位党委审批的干部报“备案报告”。备案报告的标题为“关于×××任免职的备案报告”等。

研究室正、副主任和科级以下干部备案报告的标题为“关于×××职务聘任、解聘的备案报告”等。

2.“请示”及“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1)调整干部职务的理由和原因。

(2)处(室)编制、干部职数及目前干部配备情况。

(3)对拟任干部的考察情况和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

(4)党委会召开时间及研究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将情况写清楚。

(5)干部任前公示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表格的适用范围及填表说明

1.表格适用范围

(1)“干部任免审批表”用于行政管理岗位处级干部的调整。

(2)“干部聘任登记表”用于研究室等业务部门干部的调整。

(3)“聘任科以下行政职务登记表”用于科级以下干部的调整。

(4)人事教育局审批、备案的干部,除上报“请示”或“备案报告”外,人事教育局审批的干部,报任免表,晋升职务的,需同时报送干部考察材料。任免表、考察材料要一式三份,经人事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其中两份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存入本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人事教育局备案的干部,报任免表或聘任表,晋升职务的,需同时报送干部考察材料。任免表或聘任表、考察材料也要一式三份,但只上报一份,人事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其余两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存入本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科级以下干部填写“聘任科以下行政职务登记表”,处室意见一栏要填写本人主要表现。

2.表格填写说明

(1)“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2)“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等。

(3)“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

(4)“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栏中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

(5)“健康状况”栏中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6)“学历”或“文化程度”栏中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

(7)“现任(拟任、拟免)职务及原聘(拟聘、解聘)职务”栏中,单位、所在处室、职务要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所填内容不要省略。

(8)“专长”及“熟悉何种业务和技术,有何特长和爱好”栏中,应根据本人情况做简要概括。

(9)“简历”栏中起止时间填到月,参加工作前上大学的,从到大专院校学习时填写。简历前后要衔接,得空断。工作简历要按干部在不同的时期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平级或相当职务可合并填写,有较大变化时则需分段填写。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应在本段简历后加以注明。

(10)“主要表现”栏中,要将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综合填写,并如实填写缺点。

(11)正确填写“呈报单位意见”和“审批单位意见”。按我院现行干部管理办法,处室干部均须报人事教育局审批或备案。“干部聘任登记表”中“审批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党委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的使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报人事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党委填写“呈报单位意见”栏;需报人事教育局备案的,由所党委填写“审批单位意见”栏。不论是“呈报单位意见”、“审批意见”,还是“所(局)意见”,都要求填写会议研究时间、参加人数和表决情况。

(12)“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聘任登记表”及“聘任科以下行政职务登记表”,应逐项逐栏填写,没有的写“无”,不要出现空白栏。三种表格均要求打印(正、反面B5纸)上报,不得打印后剪贴。    表格在人事教育局内网下载(http://10.1.1.10/rsj/gzbg.asp)。

(六)考察材料的撰写要求

拟提拔任职(聘任)的干部,要求报考察材料,附在任免表或聘任表后。干部考察材料的标题为“×××同志考察材料”。考察材料中不要写干部本人的自然情况和简历,主要内容和求是:

1.干部一贯的思想倾向、政治方向、立场及表现。“文化大革命”和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政治风波中的表现,有问题的要以写实的办法撰写清楚,什么时间参加了什么活动,思想认识情况及组织结论等,必要时另附材料。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描述,不要过于原则、笼统、空洞;

2.要写清楚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实绩,主要特长。要有观点、有事例地反映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情况,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

3.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等;

4.主要缺点和不足描述要具体、准确,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5.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考察范围,征求意见人数及是否同意,要表述具体、清楚。

考察材料一般在1000字左右。必须是近期考察撰写的材料,不能使用过时的考察材料。要求使用B5纸。 

二、干部监督

干部监督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的组织路线、干部路线的贯彻落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1.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是对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否结合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能否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对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重点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能否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能否严格执行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三、干部考核

为了建立和加强激励机制,正确评价我院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等提供依据,按照中组部和人事部有关考核工作的要求,我院每年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组织、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等,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2001]社科人字33号)执行。

(一)需要报送的材料

1.考核工作总结。

2.“各类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3.所局级领导干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人员考核表”。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1.各类人员填写相应的年度考核表。“双肩挑”的所局领导干部及其他“双肩挑”的管理人员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人员考核表”,有关专业考核的情况可在该表中反映;编辑、图书资料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2.“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人员考核表”中“本部门评鉴意见”和“审核单位意见”栏的填写要求:所局领导干部的评鉴意见,由所在单位考核小组填写在“本部门评鉴意见”栏,并在此栏盖单位公章;“审核单位意见”栏由人事教育局填写并盖章。其他管理人员的评鉴意见,由所在处室填写在“本部门评鉴意见”栏;“审核单位意见”栏由所在单位考核小组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3.各类人员考核表在归档前请本人在“被考核人意见”栏签名。所局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管理人员考核表”,在报送人事教育局之前,请本人在“被考核人意见”栏签名。

4.各类人员考核表均要求B5纸正、反面打印(或钢笔填写),“各类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要求A4纸打印。表格内容不得剪贴。表格在人事教育局内网下载(http//10.1.1.10/rsj/gzbg.asp)。 

四、优秀管理人员评选

为加强我院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激励和调动广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评选优秀管理人员暂行条例》规定,我院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管理人员。

(一)评选资格

在院、所连续从事专职管理(包括党务纪检、科研外事、人事教育、财务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5年以上,且现仍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选拔程序

1.各单位党委会议或主任(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填写“优秀管理人员呈报表”报人事教育局。人事教育局汇总、审核人选资格后,提交院优秀管理人员评审委员会评审。

2.院优秀管理人员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投票,报院务会议审定。

3.院务会议批准后,优秀管理人员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七天。

(三)奖励

1.授予“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管理人员”荣誉称号。

2.颁发一次性奖金8000元。

3.奖励晋升一档工资。

4.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累计工作30年退休费比例提高5%。累计工作35年退休费比例提高10%。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五、干部挂职锻炼

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和中组部要求,为锻炼培养干部,服务地方,服务基层,我院每年选派干部到地方挂职。

(一)博士服务团

根据中组部、共青团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我院每年选派一批博士参加中组部、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博士服务团,到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挂职锻炼,为地方服务。具体选派条件是: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要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挂职期一般为1年。

(二)干部基层挂职

根据中组部要求,我院不定期地选派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挂职期一般为2年。

(三)援藏干部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中组部的要求,我院定期选派干部,对口支援西藏,到西藏社科院挂职工作。挂职期一般为3年。 

六、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查

(一)因公出国(境)审查

1.管理权限

各研究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查由所党委负责;不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审查权的单位由人事教育局负责。

2.审批程序

(1)各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领导签字,盖党委章。正处级以上人员,除犯有比较严重错误的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手续外,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不需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2)在“派遣项目审批表”备注栏内注明“政审合格”字样及政审字号,并加盖所在单位党委章,报国际合作局审批项目。

(3)出访项目经批准后,由政审部门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4)审查批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并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正处级以上干部,出国项目经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分管权限备案。

3.有关要求

(1)各单位党委、人事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如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不宜再派遣出国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教育局和国际合作局,撤销其审查批件。

(2)各单位人事部门每季度向人事教育局报送一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统计表,每年1月将上年度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情况向人事教育局做出综合书面报告。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

1.管理权限

我院因私出国(境)管理审批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1)人事教育局负责受理全院在职所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部级干部、院直机关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局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工作。

(2)院属管理备案审批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所局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

2.登记备案

(1)我院向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人员:院属各单位现职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院直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所局级以上干部;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中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人员。

(2)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登记备案人员新增或撤销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并在一周内报送人事教育局。

(3)“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由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院直机关离退休局级以上干部由老干部工作局负责填写。

3.办理程序

(1)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右上角有“院人出字”或“所人出字”的区别),按管理审批权限批准后,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或“北京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或“应邀赴台人员申请、审批表”。上述审批表、申请表到所在单位领取,也可以从人事教育局网(网址:http//10.1.1.10/rsj/gzbg.asp)、北京市公安局网(网址:www.bjgaj.gov.cn)下载。

(2)完成上述程序后,本人携带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用A4纸)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责任

(1)人事教育局负责全院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院属各单位党委及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要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国(境)证件的人员,认真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增强保密观念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2)已申领出入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在出国(境)返回半个月内,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所持证件交由人事教育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七、干部档案管理

我院在职干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在职所局级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人事干部、院直机关处以上干部档案,由人事教育局负责保管;其他干部档案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

(一)收集

应收集归档的材料按我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社科[1996]人字79号)文件执行。

(二)鉴别

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可归入干部档案。

(三)整理

必须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份干部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的使用要求。

(四)保管

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及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编制“干部档案名册”,与库房干部档案编号相对应,建立“接收干部档案登记册”、“干部档案借阅登记册”和“干部档案移交登记册”。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利用

查阅和借阅院管干部档案按《关于查阅和借阅院管干部档案的暂行规定》(社科[1994]人字19号)文件执行。

(六)转递

1.干部档案的转出

需要转出的干部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转递档案必须按中组部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寄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者,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干部本人自带。

2.干部档案的接收

收到档案的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审核后办理回执,在“接收干部档案登记册”和“干部档案名册”上登记、编号,然后入库。

3.干部档案的移交

干部职务、职称等发生变化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按档案管理权限及时向人事教育局移交档案。移交前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填写“干部档案移交清单”,清点无误后,双方签字。 

八、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一)干部选拔任用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7)

2.《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

3.《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23)

4.《关于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干办字20022)

5.《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研究所职能机构和研究室管理的暂行规定》([1993]社科人字49号)

6.《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行政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社科人字95号)

7.《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社科[2001]人字74号)

8.《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2003]社科党组字15号)

(二)干部监督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9号)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200317号)

(三)干部考核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2001]社科人字33号)

(四)优秀管理人员评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评选优秀管理人员暂行条例》([2003]社科人字52号)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查

1.《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

3.《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1994]社科人字84)

4.《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社科[1998]人字53号)

5.《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

6.《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京办发[200332号)

7.《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2003]社科人字51号)

(六)干部档案管理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2.《关于查阅和借阅院管干部档案的暂行规定》(社科[1994]人字19号)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社科[1996]人字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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