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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07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7)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07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将按照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要求进行,现就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与条件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因此,本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应是以上各单位中参加200420052006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中其他规定的人员。

二、评审申报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从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下载“高级审计师申报程序(2007年)”,根据要求录入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材料。

(三)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申报人员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在“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五)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并且需同时提供每位申报人员的电子申报数据,审计署所属单位可通过远程站发送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职称处”,其他单位可发电子邮件至sjsrsjy@vip.sina.com

(六)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申报材料

(一)《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全部原件。

(二)《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一式1份。

(三)《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1份;如属再次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业务工作报告》,一式1份。

(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五)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六)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BFT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复印件1份,或免试证明。外语参评条件参见《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审人教字〔2007101号)。

审计署外单位申报人员符合各部委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示同意免试公函1份。

(八)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九)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十)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至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出版社(报社)的用稿通知无效。

(十一)电子申报数据软盘1份。

(十二)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四、评审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尤其要做好申报人员中级资格的认定工作。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取得的中级资格,其中级资格的取得时间应当从符合报考条件之日算起。

(二)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五、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材料时间:2007816830,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送材料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邮政编码:100830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教育职称处(审计署机关办公楼411室)

联 系 人:苏    姜宏丽

联系电话:68301411  68301480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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