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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院2018年博士后招收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博管办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7日 【字体:


院属各设站单位:

2018年的博士后招收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国办、人社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2017年度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我办公室对2018年博士后招收及管理工作部分规定进行了调整。同时,为提高院所两级博士后工作管理效率和质量,我办公室修订并细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博士后日常经费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吸引人才、规范管理,根据《博士后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三十七条相关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其日常经费标准参考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相关要求,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做如下调整:

1.明确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从2018年起,我院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标准不低于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标准,即8万元/年,16万元/两年;项目博士后中在职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由研究所、博士后合作导师及拟进站博士后三方协商确定。

根据《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第三条相关要求,该经费中“生活费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日常公共经费占20%,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2.明确博士后日常经费渠道。项目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来源于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科研项目或研究所的科研项目;企业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来源于工作站(企业)。

二、严格博士后进站审核工作

1.严格审查博士后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获得情况。从2018年起,各研究所(院)提交的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中,除博士学位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国内高校博士学位认证”(登录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并截屏)。

2.规范开展博士后进站考核工作。从2018年起,各研究所(院)应严格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社科人字〔2013〕57号)相关要求,开展博士后进站考核工作,并形成“博士后进站考核会议纪要”。各研究所(院)提交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时,可不提交“纪要”;每年年底,院博管办将对“纪要”进行抽查,如发现无相关材料,博士后按退站处理。

三、规范企业博士后招收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博士后招收质量、规范管理,从2018年起,对企业博士后做如下规定:

1.明确企业博士后招收条件及材料报送。企业博士后的招收条件,应参照我院自主招收博士后的相关标准执行;企业博士后进站材料的报送时间,一般应与我院自主招收博士后报送材料的时间一致。

2.规范企业博士后在职人员进站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第八条相关要求,企业博士后在职人员进站,一般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工作站(企业)本单位工作人员进站。

四、加强进站博士后户口管理

目前北京市对单位集体户进行从严管理,由于我院集体户承载量有限,为确保进站博士后能顺利办理迁户,从2018年起,对我院博士后迁户作如下规定:

1.我院各研究所(院)仅为以下两类人员办理博士后进站落户手续。

(1)当前户口存放在博士毕业院校学生集体户,且毕业后未分配工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

(2)以应届博士毕业生身份进第一站,且从第一站出站后未分配工作的二站博士后。

2.各研究所(院)提交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时,如申请人需要迁户,须先确认本单位集体户可否迁入。待确定后,再向院博管办提交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避免出现博士后迁出原户口所在地后却无法迁入我院集体户的情况。

3.企业博士后的户口不得迁入我院集体户。

4.博士后出站时应享受的落户待遇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5.当前户口存放在我院集体户的博士后,出站时须立即迁出。所在研究所须督促出站博士后及时办理迁户手续。

五、加强进站博士后档案管理

1.为加强博士后在站管理,自2018年起,国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引进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将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研究所,不再转入院评价研究院(原“院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部”)存放;以在职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可不转。

2.各研究所(院)应及时将博士后进站申请材料、中期考核表、年度考核表、期满出站登记表等材料的原件存放至博士后本人档案。博士后出站后,由研究所将档案寄送至博士后出站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3.企业博士后的相关档案及关系由博士后工作站负责管理。

六、明确博士后社保缴纳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第四条相关要求,即“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要求,对博士后社保缴纳做如下规定:

1.博士后进站后的两年资助期内,自博士后将人事档案、工资关系转入所在研究所(院)的次月起,所在研究所(院)须代其缴纳社保(五险一金),相关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出。目前我院部分研究所为博士后办理社保的方式参见附件3。

2.两年资助期满,社保缴纳自动终止,所在研究所(院)应立即为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如研究所(院)及合作导师因科研工作需要同意博士后延期出站(包括延期出站去境外访学),应代其继续缴纳社保。避免出现博士后社保断档后,其档案及工资关系等仍在研究所,产生医药费等费用无法报销的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材料一览表(略)

附件2: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材料一览表(略)

附件3:我院部分研究所博士后社保办理参考(略)

 

 

人事教育局博管办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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