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后公寓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制定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人事教育局
2014年8月18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
博士后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博士后公寓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使用效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我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博士后公寓包括院属产权及租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产权的公寓。
第三条 博士后公寓仅提供给国资博士后本人租用;原则上不提供给北京户籍或在北京有住房的国资博士后。
第二章 公寓管理及分配
第四条 博士后公寓由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博管会”)、院财务基建计划局(以下简称“院财计局”)、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研究所、公寓所属物业协同管理。院博管会负责公寓的统筹分配;院财计局负责公寓内的修缮及家具更新;院博管办和研究所负责办理公寓入住审核及腾退备案等手续;公寓所属物业负责办理公寓入住和腾退的具体手续,以及公寓水电气维护、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寓分配程序:
(一)院博管办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博士后公寓分配方案”。
(二)院博管会召开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博士后公寓分配方案”后,向各研究所印发通知。
(三)研究所根据该方案确定本单位“博士后公寓入住人员名单”,并报院博管办备案。
第六条 公寓分配原则:
(一)统筹兼顾各研究所需求,尽量保证每个研究所每年有一套(间)公寓。
(二)不同类型和位置的博士后公寓按年度进行轮换。
(三)对博士后公寓及其他日常管理规范、博士后工作取得成绩突出的研究所予以倾斜。
(四)适当向人文学科研究所倾斜。
第三章 公寓入住
第七条 租住公寓的博士后在进站报到时,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办理公寓入住程序:
(一)院博管办根据研究所提供的“博士后公寓入住人员名单”,向博士后开具“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公寓入住登记表”(以下简称“入住登记表”)。
(二)相关研究所和院博管办对“入住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
(三)博士后持“入住登记表”到院财计局机关财务处或公寓所属物业交纳住房押金,收款部门向博士后开具“住房押金凭证”。
(四)博士后到公寓所属物业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时办理公寓入住手续的,院博管办从其“博士后日常经费”中预扣壹万元作为保证金。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时已安排公寓入住但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使用公寓,院博管办可对该公寓进行重新分配。
第四章 公寓使用
第十一条 博士后公寓租金标准按“入住登记表”相关协议执行;博士后须按物业要求的时间及时交纳租金。
第十二条 博士后不得将公寓转租或借用给他人,否则,将立即收回公寓,并按照我院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租住期内,公寓内所有设施由博士后负责保管和使用。未经院博管办和公寓所属物业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公寓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间基本结构,人为损坏公共设施的要负责修好,费用自理;如有遗失或无法修复的,由博士后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为保障博士后人身、财产安全,博士后租住公寓期间,须规范使用室内水、电、煤气及其他设施,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公寓物业、院博管办或所在研究所联系。
第十五条 博士后不得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不得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承租住期间,除须遵守本办法外,还须遵守公寓所属物业的管理办法;要积极支持和协助院博管办、研究所及物业做好公寓管理工作。
第五章 公寓腾退
第十七条 博士后公寓租期原则上为两年。为保障博士后公寓接续顺畅,博士后须在“入住登记表”约定的租期结束前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须按“入住登记表”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用作延迟入住该公寓博士后的房租补偿。
第十八条 博士后提前腾退的公寓在本年度内不再重新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博士后拒不腾退到期公寓,由院博管办、研究所、公寓物业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办理退房手续前,须做好公寓内所有设施的保洁工作。院博管办、研究所、物业对公寓保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办理退房手续时,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出站退还公寓及相关证件登记表”到公寓物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物业负责检查公寓内公共设施及相关物品是否损坏、遗失,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相关费用是否结清等。若设施有损坏、遗失,相关费用未结清,须按规定由博士后负责修缮、赔偿及结清。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退房后须及时将“博士后出站退还公寓及相关证件登记表”或所属公寓物业的退房登记表交至院博管办;完成公寓腾退后,院博管办将预扣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壹万元)及时拨付给博士后。
第二十四 条博士后退房后持“住房押金凭证”,到院财计局机关财务处或公寓所属物业领取押金,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博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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