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我院2014年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
院属各博士后流动站: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77号)要求,现将我院2014年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计划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工作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近三年内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参考名单见附件)。
申请人毕业院校如不在此范围内的,引进单位需提供该院校及学科在世界排名情况的相关证明及说明材料,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将积极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争取。
3.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4.交流时间为两年。引进人员能够保证在华连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20个月。
5.非英语国家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6.此前未获得过此项资助。
二、遴选方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资助”的原则,由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每年一次。
1.组织申报。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开展“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申报。
2.个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可自主联系我院各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3.单位推荐。博士后流动站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进站考查,并于2014年7月15日前向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推荐人员的进站申请材料及推荐报告。各博士后流动站如已有合适人选,应尽早报送材料。
4.择优资助。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汇总院属各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情况,并提交至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将进站申请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择优资助。
三、申报程序及报送材料
1.申报该计划的程序与博士后进站申请程序一致。申请人应先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注册登记,以办事者身份进入“博士后进站”界面进行填报。
2.申报该计划应报送的申请材料与国家要求的留学归国博士后进站需提交的材料一致。其中,需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的招收类型一栏中勾选“国际交流计划招收”。
四、资助人数与期限
2014年在全院范围内资助四人。资助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最长只能延期一年,延长期的费用由引进单位承担。
五、资助额度
1.按国家规定,引进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位(研究所)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如研究所解决相关费用有困难,可与申请人协商),以上费用包括在华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及一次来华往返国际旅费等。引进单位应按月拨付引进人员资助经费。
2.延长期的资助标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3.引进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的,其安置费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六、引进人员管理
1.引进人员由引进单位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执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社科人字[2010]3号)等文件。引进人员的档案、户口管理参照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执行。
2.引进单位须与引进人员签订协议,对研究内容、期限、考核、待遇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引进人员在站期间公开发布的成果须注明得到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资助。
3.引进单位应参照《外籍及港澳台来华人士综合医疗保险》协助外籍(境外)引进人员办理在华期间的保险。其他引进人员可自愿购买“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团险”。
4.引进人员如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或严重违反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按退站处理。引进人员退站须返还资助经费剩余部分,并按照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协议交纳违约金。
特此通知
附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中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参考名单》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代章)
二○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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