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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与调配处

编制与调配处

 

负责聘用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全院机构、编制的申报和管理;院属各单位内设机构设立、撤消、合并的审批;核批院属各单位编制数、核定各类人员比例;年度机构编制统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变更、年检;拟定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京内外干部调入,回国留学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接收及各类干部交流手续;副研究员、副局以上干部和院直机关处级干部调出报批手续;办理各种享受特殊政策到京安置手续;职工辞职、辞退;人事争议调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出站评审及接收、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年检及内设机构的调整审批备案

()事业单位设立

事业单位的设立,报批程序要经院和中央编办审批后设立,应准备的材料是:

1.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变更

事业单位凡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超过或减少20%)等,报批程序要经院备案后到中央编办办理变更手续,应准备的材料是:

1.单位名称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中央编办批准变更名称的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新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单位住所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住所证明;

(3)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相关依据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经费来源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费来源变更的批文(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开办资金变更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事业单位年检

凡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都要实行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的要求,在每年310日前将年审材料报到人事教育局,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负责各单位与中央编办之间的协调工作,并统一办理手续。应准备的材料是: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3.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4.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本年度第12月的所有纳税交款书(个人所得税除外)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7.住所证明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供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机构的设立、撤并审批备案

1.院直机关和院属各单位职能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2.研究室的设立(研究室的设立必须有5名以上研究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高级研究人员)、撤销、更名和调整,由研究所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工作需要决定,报人事教育局、科研局备案。备案程序:

(1)设立单位向人事教育局提出备案(请示);

(2)由人事教育局商科研局提出备案审核意见;

(3)报主管人事和科研的院领导审批;

(4)由人事教育局回复设立单位意见,并抄送科研局(复印件)。

二、干部调配

()调入干部的原则

我院干部调配工作要坚持为科学发展和队伍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调入干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的要求,必须坚持择优原则,确保调入干部的质量。

要逐步建立干部队伍的合理结构,鼓励院内调整和合理流动,这种调整和流动既要有利于干部交流,又要保证各单位工作的需要。

今后调配工作的重点是,继续坚持以选调科研人员为主,继续执行管理岗位(含图书馆、财会、编辑以及其他有关管理岗位和科研辅助岗位)原则上不从院外调入的规定,同时,对某些重点学科和新建学科的急需人才,继续实行倾斜政策。

各单位在调入干部时,必须控制在核准的编制数内,超编单位原则上不能调入;调入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先由专家与职称处核定是否有高研空缺(或增加)指标,再按调入程序报批;调入具有副处以上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纪检、审计部门出具廉洁自律的材料,再按调入程序报批;调入和本院职工有亲属关系的,调入后不能安排在同一单位。

()调入干部的条件

调入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热爱本职工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科学研究,愿为发展社会科学事业贡献力量;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调入京外专业干部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学历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调入副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须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属于我院急需专业或新建学科的专业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调配工作纪律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调配纪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京内、京外调干

1.调入干部所需材料

(1)主调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2)“因工作需要拟调入人员办文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原件,按填表说明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3)拟调干部政审及业务考核材料(主调单位提供);

(4)拟调干部原单位鉴定(含配偶);

(5)主调单位二位以上相关专业专家推荐意见;

(6)拟调干部学术成果目录及代表作(23篇);

(7)拟调干部及配偶所在地区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同意调出函(边远地区的应附其所在省、自治区人事部门同意调出函);

(8)拟调干部职务、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含配偶);

(9)拟调干部户口身份证复印件(含配偶及子女);

(10)拟调干部子女学校证明或劳动部门的待业证明(京内调干不提供);

(11)同仁医院体检证明。

2.京外调干办理程序及要求

(1)主调单位对拟调入干部进行全面考察后,经所(局)党委会或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人事教育局审批。

(2)主调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报文标题应为:“关于拟调××同志到我所(局)工作的请示”。行文要点:

①提出调入干部的理由;

②拟调入干部的基本情况;

③对拟调入干部的安排使用意见;

④使用何种指标或空额;

⑤拟调入干部的住房问题,家属工作安排问题等如何解决;

⑥单位编制情况(定编数,现有人数,缺编数);

⑦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高研指标问题如何解决。

(3)对拟调入干部的现实表现等由主调单位人事部门考察(“文化大革命”及1989年春夏之夜北京政治风波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的表现要写实)。

(4)对拟调干部的业务考核,由主调单位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的专家四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集体对拟调入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答辩以及对其主要成果进行评价等,最后由考核小组就其业务水平写出评价意见。

(5)对所报材料经审核后,向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调配处行文,并报送审批。

(6)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当年下达我院京外调干计划,批复人事教育局并同时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7)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接到人事部批复后,为调入干部和配偶及随迁人员开具“落户介绍信”和“调函”,复印人事部批复函。

(8)拟调入干部持“落户介绍信”、人事部批复函复印件、身份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三联)。

(9)拟调入干部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联)到原籍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持行政介绍信到原单位及配偶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10)拟调入干部持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及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配偶档案转至拟调入单位,如转到我院院属单位,则需在三个月后将档案转至北京市地方人才中心。

()博士后出站调入

博士后出站办理调入手续,所需材料与调干材料基本相同,需增加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

2.站期间鉴定;

3.人事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留学回国人员调入

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调入手续,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与京外调干基本相同,需增加材料:

1.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2.教育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3.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材料;

4.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本人护照;

6.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教育部留学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出国前系在职人员,需出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或离职辞职函及原单位鉴定和主调单位对其考察的有关材料;

9.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需出具存档证明;

10.跨省、市调整需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出具在原地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院人事教育局每年将国务院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干部计划指标分配给院里最急需补充管理人员的单位,对于具有研究能力的军转干部优先考虑接收安置。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必须是被列入当年军队干部转业计划的及符合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办理程序:

1.国务院军转办下达安置计划;

2.落实安置计划:

(1)人事教育局参加中央单位分配选调会,与军转干部见面,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拟接收人选;

(2)用人单位对拟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进行考核,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由人事教育局审核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和中管企事业单位接收军队专业干部登记卡”(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盖章、签字后均不得更改);

(4)上报国务院军转办。

3.经国务院军转办审查批准后,下达“军队专业干部报到通知”(用人单位和转业部队各一份);

4.转业部队凭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有关手续,为转业干部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组织介绍信”等;

5.转业干部凭所在部队开具的有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到人事教育局办理报到和档案移交手续;

6.转业干部持“报到证明”、“自然情况证明”等到指定地点办理落户手续(同京外调干)。

()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1.接收工作程序

(1)申报计划

凡是来年有需求计划的单位,每年11月下旬将需求计划报送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另行下发文件,统一格式),由人事教育局统一汇总后上报人事部。

(2)下达计划

根据各单位的学科发展情况和各单位的需求、编制以及年末退休人员等综合因素,每年3月上旬下达计划。

(3)考核

各单位在3月至5月之间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接收的毕业生要全面考核,须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拟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考核表”。考核内容包括:

①政审:对学生的政治信念、道德修养进行综合审查;

②专业:论文答辩、专业观点、学术发展动态;

③外语:口语专业对话、笔译、口译等;

④体检:到我院指定医院体检。

(4)办理接收手续

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可陆续办理接收手续,签署协议和人事部统一下发接收函至6月中旬(特殊情况除外),应准备的材料是:

①接收毕业生校方三联协议;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拟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考核表”。

(5)办理报到手续

7月初,院里统一集中办理报到手续(时间另行通知),应准备的材料是:

①报到证(国家教委统一印制);

②接收函回执;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应届毕业生、调入人员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④户口卡及户口迁移证;

⑤随迁子女证明材料等。

(6)办理落户手续

按照人事部统一部署和要求,一年分三次合署办公(人事部、北京市公安局、各部委及所属事业单位等),即:5月办理春季毕业生落户手续;9月办理综合性毕业生落户手续;12月办理特殊情况毕业生落户手续(以上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时间均另行通知)。

2.接收要求

(1)各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均需申报计划,没有申报计划的单位,不得接收;下达各单位的指标应按时完成,如未按时完成,人事教育局有权收回并进行调剂;

(2)京内生源京内生源不仅指户口在京的京内就读学生,而且指生源地在京到外地就读的学生与京外生源京外生源指生源地在京外的京内外就读的学生指标和京外本科与京外研究生指标不得混用;

(3)接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须为国家统招统分生,委培等其他形式毕业生我院不能接收;

(4)对于已经派遣到其他单位的毕业生,我院不得再接收;前一年度的应届毕业生如当年未派遣,下一年度可作为应届毕业生接收;

(5)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到合同医院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接收;

(6)应届毕业生如有子女,可以随迁,需附随迁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户口卡复印件,但男性毕业生要求随迁子女年龄均需在5-6岁。

()院内交流

所需材料:

1.主调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2.《干部简历表》;

3.原单位同意调出函。 

三、因照顾职工困难解决家属户口进京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干部进京

1.在京干部(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者;

(9)分居两年以上,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分居两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2.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的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申请人填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拟调干部登记表”(单位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份;

(4)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调出函;

(5)申请人申请解决两地分居符合条件证明: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或科研成果奖证明或突贡专家证明或博士(硕士、本科)学位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职务聘书复印件或行政职务任命件复印件等;

(6)申请人结婚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8)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开具政审及业务鉴定;

(9)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包括学校证明、出生证明和户口卡的复印件等);

(10)如果申请人是再婚的,需另附离婚证书及子女归属判决书或协议书的复印件;

(11)申请人夫妻与院属单位签订工作关系过渡协议书或保证书;

(12)拟调人员调入单位接收函。

(以上材料中所需复印件均为一式二份)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介绍配偶及子女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学校),写明申请理由;

(2)申请人单位向人事教育局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介绍该同志及其配偶、子女的情况,阐述理由;

(3)由申请人填写所需表格,加盖公章后与个人申请、单位报告及准备的各种材料一并报送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

(4)对所报材料经审核后,向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调配处行文,并通过人事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系统”递交有关信息,申请备案;

(5)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人事教育局并同时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6)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接到人事部批复后,为申请人配偶开具“落户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复印人事部批复函;

(7)申请人持“落户介绍信”、人事部批复函复印件、身份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三联);

(8)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联)到申请人配偶及子女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持行政介绍信到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9)申请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及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配偶档案转至拟调入单位,如转到我院院属单位,则需在三个月后将档案转至北京市地方人才中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同调干部进京

1.需报送的材料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所需材料与调干部进京材料基本相同,需增加材料:“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

2.办理程序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除与调干部进京有关程序外,申请人单位需持人事部批复函和申请人配偶的人事档案到北京市劳动局开具调函,然后申请人持北京市劳动局开具的调函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落户手续同调干部进京。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农转非”

1.符合解决“农转非”的条件

(1)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同调干部进京;

(2)申请人配偶是农业人员或无业人员的,均可按照“农转非”来解决两地分居。

2.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的申请书;

(2)申请人单位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申请人填报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情况登记表”(一份,单位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申请解决两地分居符合条件证明(同调干部进京);

(5)申请人结婚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配偶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

(8)申请人配偶是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所在乡政府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政审材料;

(9)申请人配偶是非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政审材料和待业、失业或无业证明材料;

(10)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包括学校证明、出生证明和户口卡的复印件等);

(11)如果申请人是再婚的,需另附离婚证书及子女归属判决书或协议书的复印件;

(12)申请人夫妻与院属单位签订户口过渡协议书或保证书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农转非”,只办理户口手续,办理程序同调干部进京。

(以上材料中所需复印件均为一式二份)

()解决干部身边无子女(系干部)

1.被照顾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

(1)被照顾干部及配偶均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京内地区确无子女的。

(2)京内地区无子女系指被照顾干部的全部子女均在京外地区工作、生活。下列情况可视为京内无子女:

①被照顾干部现京内有子女,但身体有残迹或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可从京外调子女,需要医院提供的病史材料(大病历)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残迹证;

②被照顾干部原京内子女现在国外定居,现京内无子女,可从京外调子女,需出具在国外定居子女的永久居住证明。

(3)下列情况视为京内有子女:

①凡有子女在北京地区上学或驻京部队服役;有子女原系北京市常住户口,现在京外地区学习或在部队服役;

②有子女在京内单位工作但出国考察、进修、自费留学及滞留国外尚未取得在外居住权的。

③被照顾干部如系再婚,其中任何一方有子女在京的,亦不再从京外调入子女。

(4)调子女时,应调未婚的;无未婚的,应调随迁人口少的已婚子女;被调子女年龄过大,可调下一代子女(系干部)。在京干部的子女系独生子女,子女配偶在京外地区的,也可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配偶(系干部)。

2.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的申请书(离退休人员向退前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单位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申请人填报“因照顾困难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因照顾困难拟调干部登记表”(一份,单位盖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拟调子女所在单位同意调出函;

(5)申请人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管辖及身边无子女证明如果申请人尚有其他子女,但符合身边无子女情况,也须附其他子女不在身边证明;

(6)申请人夫妻、拟调子女夫妻户口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拟调子女未婚或已婚但配偶随迁的,不用附;

(7)申请人、拟调子女结婚证书复印件;

(8)拟调子女夫妻所在单位开具政审及业务鉴定;

(9)申请人拟调子女随迁子女证明材料(包括学校证明、出生证明和户口卡的复印件等);

(10)拟调人员调入单位接收函;

(11)申请人夫妻与申请单位签订工作关系过渡协议书或保证书。

(以上材料中所需复印件均为一式二份)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离退休人员向退前单位提出申请),介绍全部子女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理由;

(2)申请人单位向人事教育局提出带文号的正式报告,介绍该同志及其配偶、子女的情况,阐述理由;

(3)由申请人填写所需表格,与个人申请、单位报告及准备的各种材料一起报送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

(4)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对所报材料经审核后,向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调配处行文;

(5)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人事教育局;

(6)人事教育局编制与调配处接到人事部批复后,为申请人被照顾子女开具“落户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复印人事部批复函;

(7)申请人持“落户介绍信”、人事部批复函复印件、身份证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三联);

(8)申请人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二联)到申请人被照顾子女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持行政介绍信到申请人被照顾子女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9)申请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三联)及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将其被照顾子女档案转至拟调入单位,如转到我院院属单位,则需在三个月后将档案转至北京市地方人才中心。  

四、辞职、辞退、调出的审批备案

()辞职

一般性辞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审批后报人事教育局备案。但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必须经过报批:

1.承担国家及院重点科研项目的;

2.从事涉密工作,或离开涉密岗位但解密期未满的;

3.院服务期未满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办理辞职,报批的程序是: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并填报“辞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带文号的正式报告,

3.经人事教育局审批后回复;

4.辞职人员与单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5.单位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转出。

()辞退

人员辞退,应由单位党委领导下的所(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报人事教育局备案。拟辞退人员属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办理辞退,报批的程序是:

1.辞退人员单位应根据充分的辞退理由和依据对拟辞退人员做出书面决定;

2.将辞退的书面决定送达本人,同时报送人事教育局备案;

3.辞退人员与单位办理有关辞退手续;

4.单位将为辞退人员办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并一次性发给辞退费(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5.单位将辞退人员的档案、户口转出。

6.辞退人员如与单位发生争议,在接到辞退决定十五日之内,可向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调出

人员调出,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到人事教育局办理调出手续。但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调出必须经过报批:

1.副高级以上专业人员和副局级以上管理人员;

2.承担国家及院重点科研项目的;

3.从事涉密工作,或离开涉密岗位但解密期未满的。

4.院服务期未满的。

办理调出需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调出理由,并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调出人员登记表”;

2.经批准后,申请人携带“中国社会科学院调出人员登记表”、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信”等有关材料到人事教育局办理调出手续;

3.申请人持人事教育局的调函到新单位报到。

4.单位将调出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转出。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程序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资格

1.申请做博士后的条件

(1)获得国内或国外博士学位;

(2)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3)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

(4)在职人员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可兼职;

(5)我院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在本院做博士后;

(6)申请人不能申请到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2.相关说明

(1)对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在职博士研究生及现役军人获得博士学位之后申请做博士后的,应征得原工作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同意,并在“博士后申请表”中相应栏目内注明其出站后是否可以自主择业的意见;

(2)对未写明出站后是否可以自主择业的,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在办理进站手续时,不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出站后也不能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

(3)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各类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等)申请回国做博士后的,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①以培训身份出国学习的人员不属于留学人员,此类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可不予承认其留学人员身份;

②留学人员回国后,若已由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生处重新安排工作单位或已回单位报到的,不可再以留学人员身份申请做博士后。

()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术考核

(1)申请人与我院下属具有博士后招收资格的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联系、咨询博士后招收的相关事宜,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递交研究所审阅。各研究所具体联系方式见院人事教育局网站。申请做企业联合招收类博士后的申请人应先与企业工作站联系;

(2)研究所联系人将所收到的申请进站材料送交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定的指导教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3)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审阅申请者的有关材料,确定面试人员,并安排时间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学术考核。

2.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电子材料,提交给研究所企业联合招收类的博士后申请人先将材料提交给企业工作站,企业工作站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研究所(网址: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

(2)研究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批,并提交给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

(3)院博管办对材料进行审批,并提交给全国博管会;

(4)全国博管会对材料进行审批,并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逐级下发“审批通过”的通知。

3.纸介材料报送时间及审批程序

(1)报送时间

我院向全国博管会报送申请人纸介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七月和九月,共计两批。各流动站(所)应将申请人的纸介材料全部备齐(B5纸打印),在71-15日、91-15日两个时段里,集中报送到院博管办,逾期不予办理。

(2)审批程序

院博管办按全国博管会规定,审核申请进站人员的相关材料并报送院主管领导审核;

院博管办将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进站批件。

4.申请者需提交的纸介申请材料

(1)一般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三份表中第十三项要体现三点:(1)单位是否同意做博士后;(2)单位对申请人出站后去向的意见;(3)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表格可在院人事教育局网站下载);

②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③博士学位复印件三份(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及学位办公室证明);

④档案所在单位提供的本人政审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⑤如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本人户口证明复印件三份;

⑥在职人员申请做博士后,需由档案所在单位提供同意本人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⑦辞职人员须提交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⑧国家统招统分的博士毕业生,由学校的研究生院或学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出具统招统分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⑨同仁医院提供的体检证明一份(原件)。

(2)企业博士后除一般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增加如下材料:

①“企业博士后审查意见表”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②“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一式三份《企业博士后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表格可在院人事教育局网上下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③“联合培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研究所和企业工作站拟定,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3)留学博士申请做博士后除一般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增加如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②如出国前已注销户口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三份;

③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三份;

④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同时提交两位(至少包括一位国外的)博士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⑤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本人学历证明复印件三份。

5.进站要求

博士后申请人在得知允许进站的批件已办理下来的30天内,必须到院博管办和研究所按相关程序办理进站手续,若不办理进站手续,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博士后进站后,由各研究所于每年10月对本年度进站博士后进行在站期间管理规定的相关培训,并召开会议制订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计划。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程序

()博士后在站期限及出站材料报送时间

博士后在站期限为24个月,例如:200212月进站,出站时间应为200412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研究所及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同意,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

向院博管办报送博士后出站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3月、7月、9月和11月的1号至15号,以及5月的8号至20号。出站材料统一由各研究所集中报送,不接受个人报送。

()博士后出站程序

1.学术考核及相关手续办理

(1)博士后完成书面《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参考样式可在院人事教育局网站上查询,送交所在的研究所。企业联合招收类博士后应先与企业工作站联系。

(2)研究所成立出站报告评审小组,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以上的校外同行专家。

(3)博士后出站前需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及退证手续。

(4)站期间租用我院博士后住房的博士后,需办理退房手续。

2.网上申报及审批

(1)博士后需使用进站时注册的用户名登陆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电子材料,提交给研究所。企业联合招收类的博士后申请人先将材料提交给企业工作站,企业工作站审核通过后提交给研究所(网址: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

(2)研究所对材料进行审批,提交给院博管办。

(3)院博管办对材料进行审批,提交给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

(4)全国博管会对材料进行审批,并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逐级下发通知。

3.纸介材料报送及审批

(1)各研究所应将申请人的纸介材料全部备齐,用B5纸打印,在规定时段内集中报送至院博管办,逾期不予办理。

(2)院博管办按全国博管会规定,审核出站博士后的相关材料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核。

(3)院博管办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出站手续。

()博士后出站需提交的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四份(含一份原件,企业博士后需提交五份);

2.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的“接受函”一式四份;

3.如要办理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需提交结婚证、配偶户口证明及独身子女证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博士后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一式五份(含一份原件);

5.博士后在站期间如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需提交此基金的项目总结报告一式四份(含一份原件,企业博士后需提交五份);

6.出站博士后联系卡(一式三份);

7.出站研究报告两本编写规则请参照博管会相关要求,可在院人事教育局网上查询;

8.本人2寸照片一张(彩色、黑白均可);

9“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成果统计表”一式两份要求必须统计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科研成果,内容翔实准确;

10.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还书证明(原件)。

11.博士后期间如在所里评定职称,需提交“职称呈报表”一式三份(含一份原件);

12.如进站时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需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具体情况见表1

1          博士后出站材料表

 

博士后
档案管
理部门

全国博
  

院博
管办

研究所

企业

  
图书馆

材料1

1

1

1

1

1

 

材料2

1

1

1

1

 

 

材料3

1

1

 

 

 

 

材料4

1

1

1

1

1

 

材料5

1

1

1

1

1

 

材料6

 

1

1

1

 

 

材料7

 

 

1

 

1

 

材料8

 

1

 

 

 

 

材料9

 

 

1

1

 

 

材料10

 

 

1

 

 

 

材料11

1

 

1

1

 

 

材料12

 

1

1

1

 

 

注:以上材料145691011可从院人事教育局网站下载,下载时均设置为B5纸张。

七、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年检及内设机构的调整审批备案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2.《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研究所职能机构和研究室管理暂行规定》([1993]社科人字49号);

3.《关于研究室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备案程序的说明》(社科[1999]人字50号);

()干部调配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关于明确接收毕业生有关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社财计2003]函字26号);

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社科[2005]人字14号、国人部发[20051号);

()因照顾职工困难解决家属户口进京

1.《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2.《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

()辞职、辞退、调出的审批备案

1.《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2.《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3.《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社部发[20028号);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厅字[20051号); 

6.《中国社会科学院应届毕业生、调入人员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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