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和《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97号)精神,中央单位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现将中央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北京地区2006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三)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相关材料):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四)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有关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二、考试时间
三、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现场缴费的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于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
3、报考人员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
报名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联系电话:64165149
考试咨询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
4、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