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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之光”、“新疆特培”访问学者培养工作的通知 (2008.08)

 院属各有关单位:

“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是由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于2003年共同发起的支援西部人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新疆特培”计划是由人事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2年发起的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我院从2003年开始接收“西部之光”访问学者,2006年开始接收“新疆特培”访问学者。目前共培养了44名访问学者。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院“西部之光”、“新疆特培”访问学者培养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接收

1、人事教育局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分配的访问学者名单及其研究方向确定接收单位和导师,向中组部、人事部报送回执。

29月初,访问学者报到。接收单位党委负责协调本单位人事、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共同做好访问学者的接收和食宿安排工作。

二、培养

访问学者的培养继续实行导师制,也可以纳入研究室共同培养。导师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在职研究员担任,也可以由身体健康、有辅导精力的退休老专家担任。导师根据访问学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通过开列书目、吸收访问学者参与课题研究、社会调研、研讨会、辅导论文写作等形式使访问学者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努力提高他们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三、管理

对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访问学者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坐班制度和各项请假制度。访问学者可按照我院有关规定休年假和探亲假。在规定的假期之外,请假3天以上需经选派和接收单位共同同意;每年请假离京时间累计超过30天,扣除食宿补贴2000元,并在考核表中加以注明。

四、经费

访问学者培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食宿补贴、考察交通费、培养费、管理费等。

(一)食宿补贴:中组部、人事部为访问学者提供食宿补贴,专款专用。食宿补贴一次性划拨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和访问学者协商解决食宿问题。访问学者自己解决食宿的,食宿补贴可按季度发给个人。

(二)考察交通费:从2006年开始,中组部要求访问学者所在省区市组织每位导师到当地进行一次考察培训活动,并为每位导师提供5000元交通补贴。每届访问结束时(7月份),人事教育局根据各接收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统一拨付该项补贴。

(三)培养费:院财务基建计划局按照每接收一位访问学者,每年向接收单位划拨1.2万元的标准配备培养费。主要用于访问学者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四)管理费:从2008年开始,中组部在原有食宿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1万元的培养费。考虑到我院从2003年开始已经按照每年每人1.2万元的标准配备了培养费,因此中组部新增加的1万元将作为管理费,由人事教育局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组织访问学者和导师的考察、联谊、座谈、学术交流活动,及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等。

以上(一)、(二)项费用为专项拨款,可由本人签字领取,不需票据报销。

五、考核

每年7月初,各接收单位组织访问学者开展总结和考核工作。访问学者对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接收单位和指导老师进行汇报,并填写中组部统一印制的《“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考核登记表》;接收单位和指导老师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考核方案,对一年来访问学者的学习、成长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同时对本单位在培养内容、培养效果、工作方式上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考核结束后,向人事教育局报送以下材料:

1、《“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考核登记表》;

2、访问学者的工作、学习情况汇报;

3、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撰写的代表论文或著作一篇(部);

4、接收单位工作总结;

5、导师赴西部调研的证明材料(邀请函或机票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派出单位。其医疗费、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接收单位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访问学者在我院访问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以参加院、所相应的科研评奖活动,署名权归我院所有。

访问学者报到时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手机)号码;访问结束时,在院图书馆办理借书证的,需还清所借图书并办理退证手续。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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