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才强院战略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经2010年1月7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
二○一○年一月七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二○一○年一月七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博士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高层次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以实现我院科研和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研生产力,为实施科研强院、人才强院、管理强院战略,构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遴选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为保证我院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联合下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以“项目管理”为核心,扎实推进我院博士后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院实行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模式。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稳健地推进各项工作。
第五条 我院设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博管会”),下设“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隶属院人事教育局),负责全院博士后工作。
院博管会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我院博士后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为博士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及转化,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优奖励等相关评审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等。
院博管办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落实我院博士后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博士后工作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流动站设站申报、博士后进站招收、在站监督管理及出站审核工作,指导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及联谊会开展工作,组织申报各项博士后基金,开展学术交流、博士后工作评估及评优奖励工作,管理博士后公寓,编辑出版《博士后交流》杂志及博士后成果,开展与全院博士后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我院二级博士后管理部门为院属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及我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及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各所博士后管理规定,组织博士后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及出站评审工作,审核并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及退站手续,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博士后申报各项基金、开展学术交流及联谊活动,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及与博士后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流动站设立
第七条 博士后流动站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及我院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流动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等,按人社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研究所设立我院已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应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院博管会审批,报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 我院博士后招收工作坚持以课题及研究项目为导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稳步扩大招收规模,我院博士后招收类型包括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含“国家资助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留学人员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以下简称“留学博士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三类。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招收质量,鼓励各所制定相关办法,积极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联系,吸引优秀博士到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应根据本所研究项目需要,明确博士后招收方向及拟招人数(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可在符合研究所学科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自主选择研究题目),制定本所博士后招收计划,报送院博管办。
第十一条 院博管办根据人社部下拨的国家资助招收名额、各所博士后招收计划并综合我院整体情况制订全院博士后招收计划,经院博管会批准后将招收名额下拨至各研究所。下拨国家资助名额优先考虑基础学科、濒危学科和急需扶持发展的重点学科。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非我院工作人员,可申请脱产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到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明确进站研究项目的选题。各所组织专家组采用面试、答辩等形式考核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根据项目要求选择最佳人选,确定当年度拟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日常管理
(一)博士后办理进站时,应签订“进站协议书”。进站后,制定并报送“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计划书”。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报到手续时,须将本人工资、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所在研究所,其工资、组织关系及医疗保险等享受本院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各所应对进站博士后进行培训,并将在站的党员博士后统一纳入本所党支部的组织活动和管理中。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要严格遵守研究所管理规定,积极参与研究所及研究室工作,定期向研究所及合作导师汇报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各所应组成专家组对其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及个人综合表现进行中期考核。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开展合作研究,并对其进行科研指导、监督和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身份发表论文或著作,须事先征得合作导师同意。
(四)《博士后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博士后可按规定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如确因科研工作需要,最长可提前三个月或延期一年出站。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各所组织专家组对其《博士后研究报告》、其他科研成果及个人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六)建立健全博士后退出机制,对应予退站的博士后予以劝退或辞退。
第十六条 加大我院对博士后的经费投入。我院根据每年国家财政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按照1︰1的比例匹配相应经费,设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基金”,该基金与国家财政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同步增长。此配套资金应向基础学科、濒危学科和急需扶持发展的重点学科倾斜。
第十七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
(一)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财政提供。
(二)项目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基金”、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项目、合作导师项目提供。
(三)企业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企业提供。
第十八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
(一)我院博士后科研资助主要来自国家设立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包括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形式)。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鼓励各所设立博士后科研资助基金,或根据各所实际情况资助博士后开展研究。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交流
(一)加强博士后学术交流是我院博士后工作的重点。博士后学术交流渠道主要包括:我院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举办的各学科“全国博士后论坛”、研究所举办的博士后论坛、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他设站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要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通过加强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合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二十条 考核奖励
(一)我院设立博士后工作评优专项奖励,对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人员及博士后流动站予以表彰。
(二)鼓励各所根据本所情况,对获奖人员和部门进行配套奖励。
第二十一条 职业道德教育
(一)院博管会及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应规范相关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加强博士后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其潜心钻研、独立思考,多出高水平、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博士后进行通报批评或做退站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全国博管会;所在研究所次年招收名额酌减。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
第二十二条 人社部、全国博管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第二十三条 院博管办负责组织实施我院博士后工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获奖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流动站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工作管理水平。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均对博士后经费使用情况负有监督职责。院博管会、院博管办及各所博士后流动站应对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业务经费、博士后管理费等经费的下拨及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院、所博士后各项经费接受院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博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一○年一月七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流动站设立与撤销
第一条 我院申请设立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应按人社部的规定和要求,由院博管办集中相关研究所力量,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名义统一申报。申报获批后,我院和参与本次申报的相关研究所即获得该一级学科的设站资格。
第二条 未参与申报我院已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的研究所,如需申请设站,应按规定和要求向院博管办报送《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经院博管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该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并报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备案。
第三条 人社部、全国博管会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或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第二章 进站与招收
第四条 进站学术考核程序
(一)申请人与研究所联系,提交书面申请、进站研究项目选题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的应先与企业工作站联系。
(二)研究所组织专家组,采用面试、答辩等形式考核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确定拟招收人员。
第五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和项目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6月1~15日、9月1~15日和11月1~15日,共三批。留学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及“我院优秀博士论文”获奖者提交申请,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六条 为吸引人才,“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我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等优秀人才申请来我院做博士后,在符合课题要求及我院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不得同站同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进站申请材料
(一)必要材料:“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协议书”、“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及学位办公室证明、“政审材料”和“体检证明”,辞职人员需提供辞职证明。
(二)项目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国社科院‘项目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三)企业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及“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四)留学博士后除提交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以及由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未注销户口的需提供户口卡。
第八条 进站审批程序
(一)研究所审核进站材料,报送院博管办。
(二)院博管办审核进站材料,报送院博管会秘书长签批。
(三)院博管办将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进站批件。
审批和报送纸介进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博士后如需办理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手续的,应提供相关材料。进站后,凭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开具的介绍信,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港澳台籍或外籍博士均可申请来我院做博士后,并可申请国家资助博士后指标。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博士学位者申请做博士后,不属于留学博士后。
第三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自进站批准之日起30天之内,须到院博管办办理进站手续。逾期不办理进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户口、档案管理
(一)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进站时须将工资、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转至所在研究所,京外户口可转至所在研究所;企业博士后的户口和档案管理按研究所与企业的协议办理。
(二)项目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属于统招统分身份、毕业后又未分配工作的,或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原单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的,可将户口、组织关系及人事档案关系迁移或存放至所在研究所。
(三)其他情况我院及研究所不接收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
第十三条 需转组织关系的博士后,持原单位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院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后办理进站时,研究所、合作导师及博士后本人三方须签订“进站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各所组织开展“新入站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我院及研究所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基金申请办法等。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各所组织博士后与其合作导师商议制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计划书”,内容包括博士后工作计划、在站研究项目的目标要求及各阶段的主要任务等。
第十七条 博士后可按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及特别资助。基金申请和评审结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制定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以及我院制定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院、所两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金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研究所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及个人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报送院博管办。考核标准由各所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少数成果卓著但不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员也可申请。研究所调整和增加博士后合作导师,需向院博管办报送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简历(包括性别、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何时何地被评为研究员、何时何地被评为博导、研究领域等)及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决议的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合作研究等,应按相关外事规定办理手续,参加对外学术交流活动须遵守我院相关外事规定和纪律;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到其他境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一条 对确因研究需要,在站时间超过三年的延期博士后,院博管办与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可按0.5万元/年的标准,分别收取博士后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 应按照我院要求在工作期满出站前夕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设站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对其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与出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前须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具体格式参见《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字号可用小四);博士后研究报告评审小组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成员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院外同行专家。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15日、3月1~15日、5月1~15日、7月1~15日、9月1~15日和11月1~15日,共六批。企业博士后报送出站材料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二十五条 出站申请材料
(一)必要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单位意见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出站博士后联系卡、博士后出站退还房屋及证件登记表、博士后本人2寸照片和《博士后研究报告》。
(二)进站时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的,需提交复印件。
(三)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的,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课题结项评审表》及书面成果。
(四)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需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课题结项书》及书面成果。
(五)在站期间在研究所评定职称的,需提交博士后职称呈报表,出站后留院工作的,需提前到院人事教育局专家与职称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如需办理配偶和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申请出站时需提交结婚证、配偶及子女的户口证明首页及当前页、配偶及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同时提交配偶及子女相关信息的书面材料;离婚或再婚,若子女随迁,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协议或判决上必须明确子女归属问题)。
第二十七条 出站审批程序
(一)博士后向所在研究所提交出站材料。
(二)研究所审核出站材料,报送院博管办。
(三)院博管办审核出站材料,报送院博管会秘书长审批。
(四)院博管办将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核,办理出站手续。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审批和报送纸介出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合作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我院通过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协议,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博士后进站后,要严格遵守博士后工作协议,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和课题;主动与企业、研究所及合作导师保持联系。
第三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对博士后的科研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可以通过企业工作站或我院流动站渠道,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住房由院博管办统一安排和管理。博士后在站时间如超过两年,其住房不予延期。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公寓入住程序
(一)填写由院博管办开具的博士后公寓“入住登记表”。
(二)到院财计局房产处领取“住房证”,并交纳住房押金。
(三)到物业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须按时交纳公寓租金。租住期间博士后不得将公寓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博士后安全,加强公寓管理,博士后租住我院公寓期间,应正确使用室内水、电、煤气及其他设施,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与当地物业或院博管办联系。
第三十六条 协议期满,博士后应办理退房手续,搬离博士后公寓。逾期未搬离者,须按入住协议约定,以0.3-0.4万元/月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用作延迟入住该公寓博士后的房租)。
第七章 退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博士后退出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进出站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无故不参加进站培训及中期考核、不服从研究所管理、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出国逾期不归一个月以上、未经同意工作期满仍滞留不办手续、或有其他应予退站情形的博士后,予以劝退或辞退。逾期不办理进站手续或在站超过四年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做退站处理的博士后,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退站手续后,其人事档案、户口及组织关系应随即转出我院,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退站程序
(一)本人或所在研究所填写退站表。
(二)研究所签署退站处理意见,并将退站表报送院博管办。
(三)院博管办将退站表报送全国博管会,办理退站手续。
报送和审批纸介出站材料的同时,须进行网上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章 联谊会工作
第四十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是院博管会下设机构,一般两年换届一次,成员为我院在站博士后。各所博士后联谊会负责配合院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博士后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主要负责加强博士后之间的交流,协助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及文体联谊活动,对外积极拓宽博士后就业渠道,进一步扩大我院博士后的影响力。
第四十二条 院博士后联谊会代表广大博士后利益,帮助解决博士后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及问题,反映博士后群体的利益诉求,为博士后争取和创造更好的科研条件和生活环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二○一○年一月七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博士后经费的使用效率,规范和加强经费管理,保证博士后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的使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博士后工作的大局出发,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科学确定经费的投向投量,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为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博士后经费管理须贯彻“收支两条线”精神及我院“一支笔”审核审批制度。经费使用和管理原则为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追踪问效、专款专用。
第四条 我院博士后经费主要包括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博士后业务经费及博士后管理费。
第五条 博士后经费管理部门包括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博管会”)、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及各所博士后流动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级博士后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我院博士后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院拨款、课题项目经费及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的经费。
1.由国家财政安排的包括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2.由院拨款安排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基金(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之一)和博士后业务经费。
3.由我院代管的为博士后管理费(包括从课题项目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经费中收取的管理费)。
第八条 博士后经费来源分类
1.博士后日常经费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
(1)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财政提供,经费标准为5万元/人/年。
(2)项目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基金、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项目或合作导师项目提供。
(3)企业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提供。
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是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面向全国在站博士后设立的专项科研基金,由国家财政提供,用于资助取得创新研究成果和在研究能力方面表现突出的博士后。
该基金分为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两类。特别资助的资助标准为10万元/人,面上资助的资助标准为一等5万元/人,二等3万元/人。
3.博士后业务经费
博士后业务经费是我院用于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专项经费,由我院预算安排。
4.博士后管理费
博士后管理费是我院及相关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用于开展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经费,由院博管会及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分别收取。从各类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收取的比例或金额如下:
(1)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院博管会与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分别收取1.5%。
(2)项目博士后:院博管会收取0.1万元/人/年,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按与项目组协商的标准收取。
(3)企业博士后:院博管会收取0.3万元/人/年,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按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相关协议收取。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各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博士后经费。
第十条 各类博士后经费的使用范围
1.博士后日常经费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其余为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使用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其中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该基金仅限于博士后站内使用,不得转出设站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3.博士后业务经费
博士后业务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日常行政经费,差旅费(交通费),开展工作评估费,会议费及博士后管理人员培训费,开展专家评审和咨询费,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小型学术讨论会、国情调研及其他文体活动经费,开展其他博士后工作所需经费。
4.博士后管理费
(1)院博管会收取的博士后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组织开展博士后学术活动、出版博士后研究成果及《博士后交流》杂志等费用、开展其他博士后工作所需经费。
(2)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收取的博士后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开展博士后工作所需日常行政管理经费、会议费及其他相关工作开支。
第四章 经费拨付及审批
第十一条 博士后经费支出的审核审批执行我院“一支笔”制度。院博管会主任为院一级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一支笔”负责人。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必须明确本所博士后经费的审批程序及“一支笔”负责人,并报院博管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各类博士后经费(院一级)的拨付及支出:
1.博士后日常经费
(1)院博管办在收到国家资助及留学博士后日常经费到账通知单的一个月内,向院机关财务处出具经费下拨通知单,拨付第一年的日常经费5万元/人。
(2)对于未租用我院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院博管办在其通过中期考核后的一个月内,向院机关财务处出具经费下拨通知单,拨付第二年的日常经费4.85万元/人。
对于租用我院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院博管办在其通过中期考核后的一个月内,向院机关财务处出具经费拨付通知单,拨付第二年的日常经费3.85万元/人,剩余1万元在博士后按协议约定退出公寓后拨付。
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1)院博管办在收到资助金经费到账通知单的一个月内,向院机关财务处出具首期经费下拨通知单。其中,拨付特别资助金6万元/人,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金3万元/人,面上资助二等资助金2万元/人。
(2)基金结项后,院博管办根据基金成果评审结果,向院机关财务处出具第二期经费拨付通知单。其中,拨付特别资助金4万元/人,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金2万元/人,面上资助二等资助金1万元/人。
3.博士后业务经费
院博管办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业务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方案,报院博管会,并根据获批计划、方案开展工作和使用经费。
具体支取或报销相关经费时,按照“一支笔”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管理费
院博管会收取的博士后管理费,其支出程序参照博士后业务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收到博士后相关经费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院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关经费的监督办法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博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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